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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有很多,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 1、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买受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3、出卖人或...
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 1、合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比如延迟交房、延迟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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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有很多,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 1、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买受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3、出卖人或买受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违约行为: 1、出卖方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或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二手房交易违约行为有很多,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行为如下: 1、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买受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3、出卖人或买受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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