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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按虚开增值税数额量刑,原则上和补回税额没有关系,但判决会考虑这一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如果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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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还未立案,所以不存在撤销立案的问题。具体规定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偷税漏税补税补缴后视情况一般不会在被判刑。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61条,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诉标准是虚开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金额在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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