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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二)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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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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