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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二)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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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事故调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的;(二)要求被审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许可过程中收取费用的;(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四)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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