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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以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二审是法定的审理程序,当事人提出上诉以后,一...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针对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是否生效?】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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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民事诉讼法》原则上是合并审理的,原则上不能将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开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民事诉讼。 二、可能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的情形 1、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 2、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 3、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合情合理,法庭应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以及《赔偿解释》的规定,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法应予支持(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标准详见附表)。现针对被告提出异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关于后续治疗费过高的问题:医院诊断证明及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报告书已确认原告需要再行手术,因此后续治疗费属于原告必然要支出的费用。根据《赔偿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而对于后续治疗费的数额,是原告通过合法途径,通过科学的鉴定作出来的,被告人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只以过高为由,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2、关于护理费:已有医院诊断证明确认原告住院期间需人陪护。被告辩称其不需要人陪护,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其意见法庭不应采信。3、关于营养费:根据《赔偿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原告虽未提供医疗机构意见,但其身体受到伤害需要加强营养这是事实,符合常理,请法庭酌请支持。4、关于交通费:原告受伤后住院、出院,还要遵医嘱每半月复查一次,因此原告及护理人员的车费,法庭应予支持。在当代社会目前为止,我们国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类型的案件,它都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通常情况下在一些交通事故或者说是一些涉及到刑事方面的交通肇事罪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一些具体赔偿的要求啊,这个辩护意见的话,就需要将两个部分都说明的非常清楚。
1、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人撤诉的效力及于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依托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自诉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是以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犯罪的请求为前提的。在不提出刑事追究请求,不存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也就无从附带。所以,自诉人撤回刑事追诉请求,其效力及于附带民事部分。 2、共同侵害人为二人以上,自诉人撤销对部分侵害人的自诉的,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侵害人。《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共同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这是尊重自诉人处分权的充分体现。当自诉人仅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出撤诉请求时,表明自诉人仅放弃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自诉人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也就是说,部分自诉人撤诉的效力不及于其他自诉人。因为在存在多名自诉人的案件中,每一自诉人都独立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中部分自诉人行使撤回起诉的权利不影响其他自诉人继续行使告诉权利。所以,部分自诉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4、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控诉。这与民事诉讼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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