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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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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受害人或检察机关的申请,合并审理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案件已经审理的,应当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以抗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可能有四种情形: 1、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 2、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 3、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 4、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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