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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权协商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的监护人包括: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个人、组织;老年人未提前确定监护人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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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将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1、监护人在以下顺序中确定。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其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对于老年痴呆的人来说,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配偶的话,那么他的配偶需要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当然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是由配偶承担监护责任的。因此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规定,就能更好的处理有关问题。
教师不是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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