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限要求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渡规定。包含...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7人已浏览
2,373人已浏览
605人已浏览
1,4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