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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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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以上便是行政复议机关对无权处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民国时期,行政复议被称为诉愿。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首次提出复议一词,并规定了专门复议机构,此后,一些行政法规等也规定了行政复议,但是对行政复议的称谓并不统一,如叫“申诉”、“复审”、“复验”等。 与行政诉讼相辅相成、相伴而生。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系统确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同时,也一并规定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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