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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规定。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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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司法鉴定完毕的时间是: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的顺序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个董事来执行。股份公司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的顺序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个董事来执行;临时董事会的召集、主持的顺序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中外合资企业临时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顺序为:代表公司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为监事)。首次股东会的为出资最多的股东。股东会由章程规定的来召开。股东会的召集顺序为: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顺序为: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顺序为: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顺序是不一致的。 可以不召开董事会,而只召开股东会。
毫无疑问,公司法公司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种类的法律行为。在学习民法总论的时候,我们学过法律行为的分类,学者们一般将法律行为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决议(梁慧星,第162页)。公司决议就属于上述分类中的决议。决议这种法律行为,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未表示同意的当事人亦可发生拘束力。如在公司法中,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对投反对票的股东也有拘束力。 我们都知道,法律行为可分为不成立(笔者持不成立等于不生效的观点)、无效、可撤销三种。既然公司决议是法律行为,那么公司决议自然也可以分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三种。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只规定了决议无效与决议可撤销两种情况,对于决议不成立并未作出规定。但不论从逻辑分类上,还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决议不成立或称为“未形成有效决议”这种情况存在。 另外,我们应当注意到,我们讨论法律行为的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时,默认以存在一些可以称为法律行为的“行为”为前提,即便最后法律行为不成立,那么也存在一个企图成立有效的法律行为的“行为”存在。但是,由于公司决议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它需要一些形式要件,不具备形式要件时,该行为是不能称之为公司决议的,因此对于公司决议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还存在一种确认其不存在的可能。比如,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控股股东自己草拟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并在该决议上伪造其他股东的签名,对外号称股东会决议。对于这样一份决议,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会决议,如果其他股东针对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该是确认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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