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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
1、被人利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如果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要承担刑事责任。 1、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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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被人利用,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教唆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要承担刑事责任。1、残疾赔偿金(城镇)上年度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医疗费;3、后续治疗费、康复费;4、残疾辅助器具费;5、误工费;6、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营养费;9、交通住宿费;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
轻伤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基本构成,只不过又造成了加重结果,仍然是故意伤害罪。 定过失致人重伤,只评价了重伤的结果,但故意伤害罪其中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直接故意没能被评价,完整评价只能是主观故意+结果轻伤=过失伤害罪(基本罪)再定一个过失致人重伤,属于想像竞合,法条已经以故意伤害的加重罪状定义了。 犯罪可能只看造成的结果吗?不看主观只看后果,那人身伤害有一个杀人罪一个伤害罪足矣,就没有必要分那么多种情况了。 你后面补充的两个情形,第一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个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主观上都是完全一样的,怎么你把第一个就说成是过失,第二个就说成是故意呢?“目的是给人造成轻微的痛苦”不是轻伤的故意,还差得很远很远,这种玩笑般的推一把或者打一拳根本不成立轻伤的故意,你那种说法,校园里的同学打闹一天都要犯罪无数次了。你以轻微伤——见红见肿、轻伤——皮开肉绽但不伤筋动骨为标准设定故意就差不多了。 如果你举的第二种情形A有将B打得皮开肉绽的故意,对B实施殴打,殴打中B不慎坠楼重伤,那么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3-10年,而不是你说的10年起。最重的结果加重才是10年起。 如果第一种情形,A也有将B打得皮开肉绽的故意,对B实施殴打,殴打中B不慎坠楼死亡,就不是你说的该定过失致人死亡了,而是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档——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0年以上、无期、死刑。 你最先问题的A想伤害B的所谓的轻伤,如果是以你这种推一把打一拳的“轻伤”的故意,结果却意外造成了B的重伤,那就是过失致人重伤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但是你出题含糊了,你补充之后我觉得你对伤害的认识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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