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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只要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同时,自己在今年1月1日以后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均可领取生育津贴。据了解,生育保险是国家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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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津贴是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算,计算公式是: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的天数计算方法,汇总如下: 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晚育假增加15天 难产假按程度不同可增30天或15天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计划内流产假,视不同情况可增15、30、42、75天 计划外流产假,同上。
产前检查门诊费用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首页复印件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诊断证明(诊断证明需注有孕周数) 4、原始收据(淡蓝色) 5、医疗费用明细单 6、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7、《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一式两份(注:门诊、住院分开填表)以上复印件加盖公章。
根据2016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贵阳市生育津贴核发天数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增加60天。即从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生育津贴核发天数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新增加产假,共158天;若为难产的,则为158天+15天难产产假;若为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例如,某公司女职工于2016年1月1日入院生产,生了双胞胎,又是难产,该女职工在入院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大于6个月且休法定产假期间生育保险缴费正常,那么,该女职工将享受98天基本产假+60天新增产假+15天难产产假+15天多胞胎产假,共188天的生育津贴。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筑人社通【2015】88号文件第二条生育津贴办理时限的规定,凡符合生育津贴申请条件的,生育津贴办理时限为休完法定产假后的6个月内;如上述例子中的女职工应当在188天后6个月内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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