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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行政复议法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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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般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与一般的行政机关不同,只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不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而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只有在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行政机关,才会存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可能,上一级行政机关才有权撤销或者变更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人没有选择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而国家安全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国家行政机关,这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其行政职权的行使通常涉及到国家秘密,因此,本条款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即国家安全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其行政复议机关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人也没有选择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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