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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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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对回购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是指对是否能继续使用前者签订的采购协议产生疑问?还是签订新的采购合同产生疑问,我先对二者进行分析吧。 一、针对如果签订新的采购合同,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对于重新签订的合同,双方应该以新合同作为履行依据。 二、对于使用旧合同继续进行购买,而不变更合同的内容和期限。对此这样的问题,首先如果旧合同约定双方的货物交付以订货单或收货单为依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证明货物交付的明细,双方会签订相关的收货单的,那么可以使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该合同可以承接旧合同的相关效力,而形成交易习惯,从而正式合同的有效性。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参加政府采购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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