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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检...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有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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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1、以假冒或假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误导性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6、有条件的交易行为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9、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限制竞争的行为。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社会监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它的特点是:①主体广泛。实施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②形式多样。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检查、质询案等形式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公民可以通过检举、控告、作证、大众宣传媒介披露等形式进行监督。③效力不同。有权机关的监督,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他机关、群众团体、公民个人的监督只能产生间接的法律后果,如其检举、控告只能作为主管机关进行查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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