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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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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录音证据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的,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一、从录音证据的形式上进行审查。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即对该录音是否完整,有无并人为的剪接,移动。最主要的是要求录音证据的提供一方提供原始录音载体,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的,则该录音证据应视为复制件。 二、从录音证据的内容上进行审查。 1、审查录音证据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在拿到一份录音证据后,首先应对该录音证据当中关于录音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仔细核查,在庭审时还需要对录音人进行询问,对方的回答是否和录音证据中所固定的时间、地点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可以否认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2、审查录音证据被录音人到底是谁一般来说,如果是一个完整、有效的录音,在录音中,必须有被录音人的身份的固定,就是证明被录音人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假如说录音中有多个人的,那么除了本案的当事人的录音可以认可外,对其他案外人的录音可以不予质证(除非该录音对己方是有利的) 3、审查所录音的内容是否和本案具有关联性。录音证据往往比较冗长,很可能在一大堆的谈话中,只有寥寥几句可能会涉及到本案件的事实,这时候,就得仔细从该录音中分析、判断,并且对有关联性的词句进行整理,要放在整个语境当中去分析,理解。 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抗辩。录音证据通常情况下是在被录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对方偷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作出个一个答复称:偷录的录音证据不合法,不应当采纳。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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