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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对要求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实施殴打、伤害的;(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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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0日 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审查,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得通过审查。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发包、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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