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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能否由母公司代替进行招标?

2024-12-10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母公司都不得代替其旗下子公司参与任何形式的招投标活动。该法规所界定的“招标人”应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过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认证。由于母公司和其下属的子公司均为各自性质的个体法人单位,彼此间的各类资质、过往业绩、正式聘用的各类注册执业资格人才资源等均无法互相借调使用。此外,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与招标方存在利益关联性可能对招标过程造成不公平现象的任何法人机构或者个人参与该类投标活动。 对于那些在单位管理层中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负责人职务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及以上单位,法律亦严格限制其参与相同标段的投标竞争或是未经划分为若干标段的同类招标项目之投标。由此可见,鉴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间存在利害关系,子公司不得参与母公司项目的投标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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