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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当然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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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除外) 1、申请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仲裁委员会将相关申请提交法院审查。 2、管辖法院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法院,一般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外仲裁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3、仲裁前保全 现行法律及司法文件没有就适用《仲裁法》的仲裁程序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根据文义解释,仅适用于法院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可能不会充分。 应当注意的是,海商事仲裁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并且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对于你的劳动仲裁期间能否申请财产保全这个问题,要知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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