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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补偿?

2024-11-11
劳动关系的试用期阶段,如果劳动者和企业未能达成一致的劳务协议或签署相关书面文件,那么当员工面临解雇时,通常情况下将无法从企业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金。 若员工个人能力或素质未满足公司招聘需求导致其被解雇,企业也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的表现未能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一点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将被视为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仍需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关于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遭到解雇的赔偿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双方未能就书面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用人单位在结束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有义务依法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若未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须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作为惩罚。《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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