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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可否修改或者撤销?

2021-10-29
可以纠正和撤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谁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在什么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等组织权利的保护和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行政许可法》,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省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没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部委办局无权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有权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机关有两种,一种是非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上级行政机关。比如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工作部门改正或者撤销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第二类是对非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权力机关。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纠正或撤销其非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其非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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