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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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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或职权取消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行政许可决定不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审查许可人的资料和情况。(二)超过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遵守职权法定和不得越权的原则。超越法定职权主要有超越法定事项管理权的法定地区管理权的法定水平管理权。(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省略行政程序等。(四)对不具备申请资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的申请资质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质的,行政机关不得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5)依法可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撤销行政许可是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类型:(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允许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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