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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受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请求和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遭遇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一、流程。 (一)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立案审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如果不受理,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 (五)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六)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公司继续经营; (七)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二、《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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