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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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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2、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3、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
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如下规定,即: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称│性能故障│├──────┼───────────────────────────┤││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主机│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表裂损│├──────┼───────────────────────────┤│充电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电池│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移动终端卡│不能正常工作│├──────┼───────────────────────────┤│外接有线耳机│不能正常送受话│├──────┼───────────────────────────┤│数据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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