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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情况而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
一、视情况而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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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病故后妻子拒绝偿还。12月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A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某、陈某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A与C原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C因资金紧张向原告A借款5万元。后原告向C追索,C称办好房产证就还钱,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四个月还清,同时以其自有房屋一栋作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11月,C因病死亡,原告向被告赖某(系C之妻)追索借款时,赖某不承认有这笔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赖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7千元,被告陈某、陈某某(两人系C的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与C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C在与被告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钱,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C已死亡,被告赖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某、陈某某作为C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C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C的债务亦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丈夫欠债妻子不一定要还,如果其那款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如果是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的,就不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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