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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事实收养公证流程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首先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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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申请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或者送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具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应当亲自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各方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2)各方同意收养或送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体检证明及不育或绝育证明。送养人应提供有关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的出生证、自己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等。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具备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当事人可以申办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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