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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享受资格确认、待遇审核、发放等环节要严格把关,要认真清理参保户、发放户和发放银行单位开户不一致问题,发现不一致的,先停发,后清理,查明原因...
可以依法向单位所在地部门申请仲裁。依据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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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向单位提出要申请做,如果单位在一个月内没有申请,那么劳动者可以自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认定书出来后,确认为工伤的,劳动者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完整的病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具体领取时间、条件、程序可以咨询当地部门。
1、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如果本人不方便年审者,代办人需要提供年审表及上述资料社保局相应办事处进行年审。 2、领取长期残疾退休金、享受伤残津贴的被保险人和领取长期生活补助金的供养直系亲属、配偶凭单位或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股办理享受工伤待遇年审手续。 3、不按规定办理年审者,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将暂停发放,发现虚假、冒领等,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规定,长期待遇是按月支付的待遇,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可以一次性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可以协商解决。但在广东省等个别省市,对户籍在其他省市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了解一下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年审咋做?lt;工伤保险条例了解一下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年审咋做?gt;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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