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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继承。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要求结...
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当事人是否彼此享有继承权?法院应结合有关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如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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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一方可以继承遗产。如确定事实婚姻关系,可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配偶身份。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存在方式,广义上是指男女双方主观上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客观上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
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按照法定婚姻处理。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般来说,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等比例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第二继承人按同等比例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本文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文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系列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30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事实婚姻继承遗产是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1日)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间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对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2)男女双方应是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如果形不成事实婚姻,生存的一方就没有权利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但如果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根据此条取得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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