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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有: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有: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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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律师的权利包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投诉和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申请人出庭作证;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有: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自行回避。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十一条庭审操作规范。按照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庭审规范》及《民(商)事一审案件庭审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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