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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致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后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
工伤伤残等级和人身伤残等级不一样。 1、工伤伤残等级是包含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里面的,标准侧重于以后的劳动能力,这个标准与纯医学的的伤残鉴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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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评定书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书不是一致的,两者的标准不一样:工伤评定: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评定是根据工伤鉴定来决定的。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鉴定,人身伤害有司法鉴定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鉴定,二者鉴定机构和适用标准均不同。相比较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要宽一些。人身保险伤残评定书一般是根据各家保险情况由保监会制定的,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此举意味着原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于2013年6月8日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意外险领域新的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上升成为仅次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等级。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评级标准与商业保险伤残鉴定标准不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结论仅适用于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适用商业保险的赔付。商业保险一般按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按照鉴定结论适用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二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赔付情形,互补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因此,你朋友应该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在伤势相对稳定时进行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事宜,请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的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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