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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第68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2-09-08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二)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三)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精神产品的;(四)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及设施或者提供经济资助的;(五)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的;(六)培训、安置残疾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七)培训、安置工读学校毕业生就学、就业的;(八)培训、安置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九)其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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