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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
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 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对方过错,造成某种损失,违约方是不承担责任的。 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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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约定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担责,但该约定可能无效。 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这些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合同当事人能约定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担责,但该约定可能无效。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情形主要体现在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无偿合同中。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买卖合同违约方主张降低对守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受有损害。 (2)买卖合同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虽然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了损害的发生,但受害方(即守约方)的过错也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也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非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方的过错行为也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双方的过错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具备上述条件的,违约方主张降低损害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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