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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国养老保险可不可以退的问题,总体上来讲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不过在法定几种情况是可以退回的,因为在这几种情况退回养老保险金才是对于公民权益的保障,也是对于社会公平的体现。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是不可已退回养老金的,必须在退休之后按月发放。
养老保险人死亡后,一般退还养老保险。1、到达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支付部分利息,一次性退还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单位的,可以向单位申请丧葬费和养老金。2、退休后死亡的,可以退还个人账户余额(扣除已收到的),也可以向社会保障申请丧葬费和养老金。《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疾病或者非工作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贴和养老金;因疾病或者非工作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残疾津贴。所需资金应当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按照养老保险发放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凭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养老保险手册,领取4000元丧葬费和4000元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的余款。 2.而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部分已经出台的部分省份新农保暂行管理办法来看,参保人在60周岁之前身故的,除政府补贴外,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即个人缴费的全部金额及历年利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可以依法继承。而参保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身故者,其保证期内剩余年限的养老金,可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一次性继承或分期继续领取至满10年保证期;无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支付其丧葬费;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身故后养老金发放终止并清户,其法定继承人不再享有任何继承利益。 3.商业养老保险金的继承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在交费期间身亡的,根据不同合同约定,或将投保人个人交纳全部保险费退还,或将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亡的,合同一般会约定10年或20年的最低领取期限,领取养老金不足此期限的,其剩余的差额可一次性给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也可分年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续领至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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