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老年人的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例如,债务人提取标的物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提取标的物的地点和领取方式。二是协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例如,如果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有必要帮助恢复原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三是保密义务。保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具体事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不得泄露。
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方面如下:一、常规公共服务常规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为所有业主和用户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以满足所有业主和用户的共同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以保证物业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维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良好的物业环境。二、有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为改善和改善业主和用户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满足部分业主和用户特殊需求的各种服务。通常物业管理单位提前设立服务项目,公布服务内容和质量,收费标准。业主和用户需要某项服务时,可以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要求,双方可以根据服务内容协商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三、委托特约服务委托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满足业主和物业用户的个人需求而提供的服务。通常是指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专项服务中没有设立,业主和物业用户在这方面有需求的服务。特殊服务实际上是对特殊服务的补充和完善。当更多的业主和物业用户有一定的服务需求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这项特殊服务纳入特殊服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6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