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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
法律规定,质押合同中约定写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内容。
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 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 括固定资产 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元,有价证券 元;其它 元(详 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 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 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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