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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
1、行政单位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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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命令停止生产、吊销许可证和许可证、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通知当事人有权进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开庭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七天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员主持的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开庭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的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量证明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三)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五)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可以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按有关规定决定。5种情形可以举行听证: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性利益的;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较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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