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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房产继承方式

2022-01-26
外国人房产继承方式:亲属。如果死者未立遗嘱,而且死后又无上述四个顺序中的亲属,其遗产则按无主物归于君主。这时,君主亦可以把这些遗产转给受死者生前赡养的人。2.外国的遗嘱继承:按照外国的法律规定,除了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外,任何人均可以立遗嘱。立遗嘱必须依照外国的遗嘱法所规定的形式要求,采用局面形式进行之,并应由立遗嘱人签名。对于年满14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依法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由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见证。同时,按照经过修改的《继承(家庭条款)法》,无论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作为受死者生前赡养的人,例如生存的配偶、未婚的女儿、未成年的儿子、不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子女,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再婚的配偶,依法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从死者遗产中拨付生活费用的申请,尤其在苏格兰,作为死者的某些亲属,包括生存的配偶和子女,对于死者的遗产,依法享有一定的“特留份额”,不受立遗嘱人的意图或愿望的限制。3.外国的涉外继承:在涉外继承问题上,外国采用的是分割制。立遗嘱人的能力,在动产方面是依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在不动产方面是依物之所在地法,遗嘱的方式(形式),在不动产方面是依物之所在法,在动产方面只要符合外国法,不论是采取住所地法或是采取立遗嘱法,均为有效。在遗嘱的内容和效力上,在动产方面是采取互相立遗嘱人住所地法,不动产方面是采取物之所在地法。法定继承上的冲突规范是:动产继承是采取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的继承是采取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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