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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的资本充足主不得低于8%。...
外资金融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时报告:(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二)总管理机构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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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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