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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参照以下案例:无借条凭银行转账单要回借款获法院支持讯(黄戌娟彭冬林)因关系甚好,家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的吴瑞华先生借钱给亲戚胡卫东没有写借条,可当吴瑞华要求胡卫东还钱时,胡卫东却不承认了。吴瑞华没法,只好收集通过银行转账的凭证,将胡卫东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近日,吴瑞东的请求得到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吴瑞华称,吴瑞华和胡卫东的妻子是表兄妹关系,多年来,两家关系友好,经济上相互支持。自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间,胡卫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口头向吴瑞华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胡卫东120万元,胡卫东已偿还60万元,尚欠60万元。吴瑞华向胡卫东催还借款,胡卫东拒绝偿还。胡卫东辩称,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是不能说明自己借了吴瑞华的钱,唯有借条或者欠条才是民间借贷的最合理、最合法、最直接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9月12日,吴瑞华因某煤矿入股需要资金,口头向胡卫东借款30万元,胡卫东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吴瑞华30万元。此后胡卫东于2008年9月25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吴瑞华陆续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分11次汇款给胡卫东150万元,其中包括偿还2008年9月12日胡卫东借给吴瑞华的30万元。胡卫东于2009年1月24日至2011年1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分7次偿还了吴瑞华借款60万元。至此,几年来,吴瑞华向胡卫东口头借款一次,胡卫东多次向吴瑞华借款,并偿还了吴瑞华部分借款,双方在借、还过程中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均未出具过借条或收条等凭据,双方借、还相抵,胡卫东欠吴瑞华6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系亲戚关系的自然人,曾经两家关系友好,双方因企业经商需要,互相以口头形式借款,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即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认为民间借贷应有借条或欠款凭证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一,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基于相互信赖,在几年的借、还过程中,双方没有出具过书面借据和收据凭证,且借、还行为都是通过银行转帐汇进、汇出,双方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活期存款明细对帐单,此单系电子数据,是储户储存在开户银行计算机中资金往来的信息资料,它准确的反映了双方借、还款往来情况,且双方均对差额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二,民间借贷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没有规定出具借条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吴瑞华和胡卫东之间几年中的资金拆借行为,虽然是通过银行转帐而作,却是基于相互信赖而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胡卫东辩称没有借条就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吴瑞华所主张的民间贷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所欠吴瑞华60万元属实,应当偿还。法院遂判决,由胡卫东返还吴瑞华借款60万元。
如果离婚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无罪观点的不足出题人李翔教授的答案是丈夫无罪。概括而言,李翔教授的解题思路是,首先,丈夫的行为不构成作为的杀人行为;其次,丈夫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再次,结果应当由妻子自我答责;最终,丈夫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上任何形式的实行行为,因此即使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也不成立犯罪。李翔教授的论证遵循了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顺序,将判断的重心放在丈夫行为的实行行为性的判断上,并以丈夫行为的“未制造危险”,与妻子自身行为的“自陷危险”两大理由,互为表里,共同论证了丈夫无罪的结论。笔者对李翔教授清晰的解题思路和准确的争点把握深表赞同,但慎思之余,笔者也感到无罪的理由失之过简,仍有可待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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