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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
你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有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其中该条第(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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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注册资本等都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未对其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公司经营权限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只要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法律承认其有效。
1、外资企业经营期限我国法律没有作限制,如果需要延长,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延长的申请书,由审批机关在30天内决定是否批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限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认可。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认可,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认可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认可转让的,不认可的股东应当买下该转让的股权;不买下的,视为认可转让。经股东认可转让的股权,在同等要求下,其他股东有优先买下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买下权的,商量确定各自的买下比例;商量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给钱比例行使优先买下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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