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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1、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2、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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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以上回答纯属个人意见。
《房地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房地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商社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当然不适用房地产专用管辖的原则,只有与房地产物权有关的纠纷才能适用。实际上,商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在住宅竣工检查交给所有者,在进行产权登记之前,住宅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者和所有者在商社买卖合同中引起的纠纷,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用管辖原则。
《劳务分包协议》应当属于劳务合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劳务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乙应当向甲公司住所地或者《劳务分包协议》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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