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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同一个品种应当使用同一个名称。经营、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应当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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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也不得以试验、示范等方式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也不得以试验、示范等方式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和生态区域内使用。
在本市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过试验、示范,并控制在适宜区域内。
本市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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