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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同一个品种应当使用同一个名称。经营、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应当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
种子管理机构违反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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