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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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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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