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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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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二)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提交乙级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或者《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与所列业绩相应的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招标人)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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