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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处理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 1.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是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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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此处的“属国家所有”是指可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关于这一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明确指出“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另《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法[2004]28号)第十条亦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委托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第八条也规定:“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本案中,虽然上诉人户口已经转为居民户口,但其宅基地未经征收程序仍属集体土地,上诉人认为涉案宅基地属于国有土地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村里是不能征收的,如果集体决定将土地整合后对外转让使用权的,可以要求依照约定的标准发放占有使用费用。并且对外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手续要求严格的。可以直接到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级政府反映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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