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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土地纠纷主要分两种,一是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二是农村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 1.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主要是组与组之间,村与村之间,甚至是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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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有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海口美兰区三江镇石内山村村民黄某祝一家长年在“桐子园”土地上经营花卉苗圃种植。但石内山村与东化村之间就该块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东化村村民认为该块土地应归本村所有。东化村村长苏某芳多次与黄某祝一家人协商要求其归还“桐子园”土地使用权被拒。2013年10月14日9时许,在未获得黄某祝一家允许且未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苏某芳组织东化村村民谢某进、林某、谢某发等人持锄头、砍刀等工具,到“桐子园”将黄某祝一家种植的235株橡胶树全部砍伐,并将砍伐的橡胶树树枝、树干遗留在现场后离开。同时,黄某祝一家种植的花卉苗圃及搭建的遮阳棚也被毁坏。经鉴定,被砍伐毁坏的235株橡胶树价值人民币14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苏某芳和被害人黄某祝的丈夫吴某明签订《调解协议书》,苏某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100元,吴某明对苏某芳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芳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个人土地纠纷由当事人协商处理,不能协商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处是处理行政事务的地方,没有处理土地纠纷的权利。职场间的争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个人间,个人与职场间的争论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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