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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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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未下达之前,被告找到了有力的证据,依法是不可以申请重新开庭的,因为这是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休庭法院传唤证人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虽然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举证期限的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不少法院也严格了举证期限的问题,举证期限截止日期都在开庭日期之前但是当事人真要当庭举证,搞证据突袭的话,一般一审法官也只能进行当庭训诫了,很难做到完全不采纳逾期举证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对案件定性有影响的证据,毕竟怕二审的时候当事人再提出,然后二审法院改判(当然二审法院可以严格执行举证期限)当庭提交证据的话,特别是大量证据的话,无论是对方当事人还是法官、书记员都会反感,法官一旦准备不充分,或者不限定举证期限,就很容易导致要二次庭审,浪费时间。这就是开庭前证据交给法院需要吗的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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