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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并与有关规章的内容协调和衔接。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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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章由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确定的单位承担。起草单位在规章起草过程中,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调研、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一)制定规章目的不明确的;(二)设定的主要制度脱离本市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三)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四)有关部门对设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五)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暂不适宜制定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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