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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二)城市道路主干...
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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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和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设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区配套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地设施,归居住区所有;(四)居民个人自行种植或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和绿化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XX批准后实施。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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